山东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
山东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17〕19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结合全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要求,再动员再部署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量,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统筹“大快严”集中行动、执法大检查、汛期安全、爆炸物品管控、安全宣传月、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坚持从源头上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为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端武、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局长乔乃琛任组长,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刘学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黄传富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监察分局局长、党总支书记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许传军、杨星魁任主任,具体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材料汇总、信息报送等工作。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成立 16 个行动小组,逐企逐矿全面排查,以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为主组成,特殊需要的,可以少量抽调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参与。每个安全“体检”组应配备安全管理、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应急管理、安全培训、安全费用、安全检测等专业人员,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端武任组长、张成功、许传军、钱永鑫、盛德生任副组长,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处室有关人员为组员。负责龙口市洼东煤矿有限公司(以下按习惯称谓)、翟镇、白庄、小港、东滩、许厂、安居、唐阳、鹿洼、王晁(改扩建)、曹庄(滕州)11处煤矿及山东能源、兖矿集团、兖州煤业、裕隆矿业集团4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二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黄传富任组长、杨星魁任副组长,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机关处室有关人员为组员。负责北皂、华鑫、八一、新宏4处(计划退出)、济西1处(长期停建、划转)煤矿及山东王晁煤电公司,以及2015年以来的关闭煤矿检查。
第三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刘学平任组长,冷家俊、张忠、李国财任副组长,鲁东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郭屯、彭庄、鲁西矿业(改扩建、划转)、里彦矿业(改扩建、划转)、武所屯(改扩建、划转)、桑园6处煤矿和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
第四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刘学平任组长,冷家俊、郭建刚、李国财任副组长,鲁东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梁家、郓城(划转)、滨岭一号、鸿丰矿业、王庄(改扩建)、鲁村6处煤矿和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刘学平任组长,冷家俊、张俊强、李国财任副组长,鲁东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古城、新驿、王楼(改扩建)、株柏、邱集、田庄、安泰能源7处煤矿和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田学起任组长,王思国、王庆德、陈洪岭任副组长,鲁中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孙村、协庄(改扩建)、鄂庄、华泰、潘西、熠能、辛庄7处煤矿及新汶矿业集团公司。
第七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田学起任组长,王思国、王庆德、张传新、陈洪岭任副组长,鲁中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华恒、良庄、盛泉、王家寨、羊泉、韩庄、西周、汶河8处煤矿及泰丰控股、明兴矿业、恒丰矿业、高佐矿业4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八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田学起任组长,王思国、宇仁茂、王学军、陈洪岭任副组长,鲁中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曹庄、单县能源、梁宝寺、保安、鑫安、石桥、亨达、金阳8处煤矿及肥矿集团、华宁矿业、金阳矿业3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九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田学起任组长,王思国、宇仁茂、邵春城、陈洪岭任副组长,鲁中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新巨龙(改扩建)、赵官、新阳、华丰、新查庄、新陶阳、兴杨、隆源8处煤矿。
第十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长王庆利任组长,李大普、刘忠华、刘宗顺任副组长,鲁西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济宁二号、济宁三号、南屯、鲍店(改扩建)、杨村、赵楼、兴隆庄(改扩建)、万福(新建)、何岗(改扩建)9处煤矿及淄矿集团、东华能源2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十一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长王庆利任组长,李大普、杜兵、刘宗顺任副组长,鲁西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运河、阳城、义桥、霄云、花园、金源(划转)、金桥(划转)、昭阳、张集(新建)9处煤矿及济宁矿业、鲁泰控股2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十二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长王庆利任组长,李大普、孟令启、刘宗顺任副组长,由鲁西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欢城、泗河、崔庄、永胜(新建)、双合(新建)、太平(改扩建)、单家村、义能8处煤矿及微山湖矿业1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十三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长王庆利任组长,李大普、肖自义、刘宗顺任副组长,由鲁西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岱庄、新河、葛亭、唐口(改扩建)、大统、星村、宏阳(新建)、横河、红旗9处煤矿及天安矿业、宏河矿业2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十四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成超任组长,苗建军、孙涛、李金河、韩学峰任副组长,鲁南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蒋庄、柴里、滕东生建(划转)、滨湖、岱庄生建(划转)、赵坡、北徐楼、福兴公司、福兴公司一矿9处煤矿及山东丰源、福兴集团有限公司2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十五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成超任组长,苗建军、李振国、韩学峰任副组长,鲁南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泉兴、大兴、金庄生建(改扩建、划转)、东大(改扩建)、金达、级索、锦丘、安阳8处煤矿及山东泉兴、滕州辰龙、滕州郭庄3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第十六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成超任组长,苗建军、李勇、韩学峰任副组长,鲁南监察分局、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田陈(改扩建)、付村、高庄、新安、七五生建(划转)、三河口(划转)、留庄、朝阳8处煤矿及枣矿集团、中兴能源、山东中泰3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
1.证照、机构和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汛期安全和应急值守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加强水情监测和重点部位巡查,及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是否强化灾害天气预测预警,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是否分类做好老空水威胁、地表水威胁、顶板裂隙水影响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是否开展水害因素普查,充分利用调查访问、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清区域内地表水体、老空(窑)水、离层积水及导水通道发育等水文地质情况,小煤矿集中的矿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否负责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
5.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
8.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9.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0.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按规定装备了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装备,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冲击危险性预测,是否落实防冲安全措施,是否开展了防冲专题培训。
11.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2.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3.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是否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火药库的发放、领退库存、台帐是否做到日清点、月总结;是否严格执行领退签字手续;是否做到出入库房、发放室人员登记,对火药、雷管严格交接;火药库的雷管、火药存放是否按核定贮存量贮存;雷管、火药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计划发放雷管、火药,是否存在乱发,私自送人现象,领取爆炸物品是否持专用领票;是否坚持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等。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5.5项监察方案监察内容落实情况。是否按《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7年5项监察方案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7〕15号)中的监察内容进行了落实。
(二)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生建划转)煤矿
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做到了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生建煤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达到的条件;应关闭的兼并(整合)矿井是否已经关闭到位。
(三)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
是否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四)煤矿上级公司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安排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五)2015年以来关闭煤矿
1.爆炸物品管控情况。严防爆炸物品流失,要配合公安机关将2015年以来的关闭煤矿列出清单,逐一排查其现状及矿主、涉爆从业人员动向,深入实地察看矿主、涉爆从业人员的住家、仓库、车库等场所,严查可能私存、私藏的非法爆炸物品。
2.关闭煤矿落实情况。是否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达到关闭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统筹协调,将本次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重点工作任务,与“大快严”集中行动、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汛期安全、爆炸物品管控、安全生产月、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回头看”等工作有机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督导、统一考核,统筹推进。
(二)继续开展煤矿全面安全执法检查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鲁安发〔2017〕7 号)的安排部署,继续做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对还未“体检”的矿井,各安全体检组坚持重点优先原则,坚持查深查细查透,坚持对表逐项检查。要加强对自查“体检”报告的审查,对自检不认真、走形式、走过场,报告严重失实的42处煤矿,一律责成煤矿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排查、自检。
(三)加大“回头看”的工作力度
组织开展两个“回头看”。一是已经完成安全自检的煤矿企业,要及时组织“回头看”,重点对企业自检(含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排查)、省各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建立问题台账,逐一整改和销号,努力提升检查成果;二是省各检查组要在对检查过的煤矿及时组织“回头看”和异地交互检查,将隐患突出、不放心,以及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达到要求以及重新排查的煤矿作为检查重点,主要查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机制运行等情况。异地交互检查安排在八月份,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四)加快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本次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为契机,在前期兴隆庄、南屯和许厂煤矿试点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督促煤矿企业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为指导,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的建设推广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对标达标,引导试点标杆企业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6月份,将全面启动该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大矿后小矿”的原则,渐次展开、稳步推进,并对煤矿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力争年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五)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标准化“新标准”宣贯培训力度,通过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培训、典型经验推广等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层层开展对标学习,准确把握新变化新要求,迅速将“新标准”宣贯到矿到岗到人。要督促煤矿对现行规章制度、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进行一次全面对标梳理,认真做好与“新标准”衔接和“修、改、立”工作,结合实际对标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岗位标准体系,推动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尽标准责。省确定的5处标准化试点矿井,要于6月底前认真组织开展“新标准”先行先试工作,严格履行月度自查、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等程序,及时发现汇总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和超能力生产行为。要配合国土部门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对所属煤矿采掘布置、开采计划,以及产、销、储量等图纸资料逐一进行检查核实,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煤矿按公告能力组织生产,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剃头下山”开采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以上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经济指标的企业,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从严执法。坚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持续保持高压威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实事求是,让每一个行政处罚都经得起检验;坚持统一标准,同事同罚,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统一标准和尺度;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实施基准;坚持铁面无私,严禁选择性、随意性执法。严厉查处生产重大隐患。
(八)加大隐患问责力度。坚持把隐患追责挺在事故查处前面,以严格的隐患追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高举责任监察利剑,坚持监察照单执法,失职照单追责,坚持双约谈、双处罚、双追究(既约谈煤矿和集团公司、又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既追究煤矿、又追究集团公司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大安全问题久拖不决,重大隐患长期不能解决的,要启动问责,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九)及时工作总结。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总结提炼、示范推广,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周五上午8:30时前两局有关处室、监察分局、产煤市监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报送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办公室,活动结束于2017年10月8日前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各单位将本单位工作联系人于6月9日前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办公室。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办公室联系人: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刘振青,0531-85686182;lzqing@sdcoal.gov.cn;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杭乾乾,0531-68627675,sdmt767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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