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暨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有关工作要求,贯彻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分类施策因势利导,优化调整任务目标,2020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突破6500个,2022年底前保有量达到12000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在线监测,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共享服务。力争2022年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能源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老旧小区改造应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设计范围,建设比例不低于公共车位数量的10%。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变压器容量不足的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严格执行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对自用桩和公用桩安装申请,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提供证明材料;需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改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应先经业主大会通过。培育一批“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对纳入省公示范围的示范小区予以奖励,资金从“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中划拨。2020年建成“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5个,2022年力争“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数量达到15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三)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2022年底前,全市公共停车区域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不予通过。鼓励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四)推进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自筹资金或与专门运营企业合作,在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拥有专用停车场的写字楼、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物流园区等,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发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2022年底,各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不低于公共车位数量的1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五)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六)推动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2年底前,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占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公交车、出租车、短途客运车、物流车、环卫车辆、通勤车辆等为重点领域,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加快投放新能源汽车,提升公务用车中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积极推进私人乘用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支持新能源企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为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各县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旅游景区、已建成公共停车场地、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相关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电力接入有关要求,按山东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市能源局)
(五)降低用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严格执行《关于完善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电的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2号),履行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六)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省在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分配中加大对我市的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无偿提供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项目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为责任部门,运营企业须按要求提交报备信息和告知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管。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抽查,不属实的,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实行备案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八)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研究出台加强充电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
(九)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检测和验收,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符合技术要求和建设运营安全。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平台,接受政府监管。探索建立电动汽车专用车位标准管理模式,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场所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加强充电车位管理,开展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故意损坏充电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督治理。支持具备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设有充电桩的车位加装统一标准的电动汽车识别锁,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济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专班,济宁市能源局为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2),受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专班负责具体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联席会议制度,着力解决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
(二)明确主任责任。各县市区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调整优化后的任务目标(见附件1),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切实抓好落实。
(三)强化督导调度。市里将加强调度督导,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月调度制度,每月10日前报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每季度通报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要对照任务目标,着力推进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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