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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五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4-04-01 15:2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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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近期五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各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鲁能菏泽煤电公司: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企业连续发生5起生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被困井下。分别是: 

    1月9日,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事故原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断层附近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爆破工冒险作业,伪顶离层冒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排查不认真,治理不到位。 

    1月19日,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事故原因:采煤机司机违章进入机道清理碎矸,未按规定支设临时支护;矿井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及时。 

    3月9日,山东能源新矿集团华丰煤矿发生1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对现场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采煤机运行期间违规进入工作面炮采段;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不到位,采煤机停放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未严格按循环作业程序施工,对职工违章行为制止不力;技术管理不到位,工作面长度增加后未及时增加综采支架,两种类型的支护和采煤工艺共存于同一采煤工作面。

    2月20日,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19煤层四采区主、副下山-250m贯通联络巷煤柱发生自燃发火。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四采区密闭施工质量不合格,通风系统不可靠,回风下山相关联通巷道内长期处于微风状态,导致联络巷煤柱自燃发火。

    3月16日,济南民泰煤矿有限公司施工探煤巷时,打透废弃巷道,导致废弃巷道积水溃出,突水量约1500立方米,造成-200m水平中央泵房主回路电缆短路,-200m水平中央泵房被淹。受水威胁地点共有5人, 4人安全撤离,1人被困,目前,事故正在救援中。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辖区煤监机构报告,自行组织抢救,应急处置不力。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水文地质情况不明,对废弃巷道积水情况不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对采空区积水疏放不彻底;-200m水平中央泵房排水设施设备抗灾能力差。

    短短两个半月的时间内全省煤矿连续发生5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少数煤矿企业在当前煤炭市场连续下滑的状况下,企业负责人抓安全的精力分散,造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治理不及时;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不严谨,临时支护不及时;通风系统不合理,防灭火措施不完善;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应急处置不力,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这再一次说明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反复性,必须引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高度警觉和重视。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落实上级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务必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文件落到实处,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真正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在目前煤炭市场继续下滑的状况下,必须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一切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的盲目生产,超能力生产,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地质构造破碎带、老巷、煤柱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实施。强化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严格按规程施工,防止因支护质量问题引发顶板冒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同一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两种采煤工艺、两种不同类型的支柱。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和复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切实做好矿井防灭火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对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定期进行鉴定,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必须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按规定建立完善的束管监控系统、配备检测仪器和防灭火器材、设备设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构筑永久密封。同时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可靠,确保采掘工作面系统稳定,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凡通风系统不合理、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四、积极开展水害治理工作

    煤矿企业要采用物探、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水患严重、整合技改煤矿,要查清本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要切实加强探放水工作,严格执行“不探、不掘、不采”的探放水工作制度。凡未按要求建立防治水机构、没有专门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的煤矿,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以及开采煤层上部存有老窑水、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提前部署做好雨季“三防”工作,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五、强化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知识水平;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增强职工的遵章操作意识,提高业务技能、自保互保和风险辨识能力;掌握自救互救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真正做到按章指挥、按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六、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

    煤矿企业要结合矿山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科学制定救援方案,及时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安全有效组织施救。严禁擅自组织人员盲目施救,避免造成事故扩大。

    七、切实加大煤矿事故和瞒报、迟报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对涉险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并认真分析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八、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力度。一是突出执法重点。结合全省煤矿自然灾害和事故规律特点,继续加强对“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提升运输、冲击地压和职业卫生等五个重点专业以及“30万吨/年以下、改造改制托管、800米以上深井”三类重点矿井有效防控。二是深化“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矿井,经常性采取“四不两直”的监察方式,查实情、查动态,提高监察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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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市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