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一、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91号
宗旨:为济宁市煤炭安全提供稽查保障。
业务范围:贯彻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保护煤炭资源,查处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履行专项执法职能。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39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煤炭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12370800699654402H
二、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其他名称为无。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91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煤炭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济宁市煤炭安全提供稽查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稽查执法。
(二)济宁市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稽查执法。
(三)济宁市煤炭经营稽查执法。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济宁市煤炭局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中共济宁市煤炭局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协调产煤县(市区)煤炭安全稽查部门的工作。
(五)协助市局参与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煤矿重大事故、灾害的抢险、救护工作。
(六)协助市局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培育和完善煤炭市场。
(七)组织部署和指导支队各科室日常工作 。
(八)组织、指导支队文秘、档案、宣传和教育工作,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市煤炭安全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九)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济编办〔2007〕48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等3个内(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科,负责支队财务、档案、文件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稽查一科,负责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稽查执法工作;
稽查二科,负责济宁市煤炭资源开发、保护及煤炭经营稽查执法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7日中共济宁市煤炭局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共济宁市煤炭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6年,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煤炭安全稽查工作,促进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将2016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紧紧围绕煤矿安全稽查,全面加强安全稽查,维护了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今年以来,支队紧紧围绕市局中心工作,始终把加大稽查促进安全摆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稽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近年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2016年截止11月底,我市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0.042,连续10年杜绝了较大以上事故,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1.突出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做到依法、依规、按计划、按程序开展稽查工作。一是依法开展稽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组织引导全体同志自觉学法用法,特别是《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做到执法有据。二是依计划开展稽查。年初市煤炭局下达《2016年煤矿安全生产稽查计划》,支队严格按照稽查计划,根据煤炭安全生产规律和各煤矿安全隐患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稽查执法工作。今年以来,共进行各类安全执法检查49矿次,共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608条,提出安全建议123条,下达《现场检查笔录》49份、《责令整改指令书》47份、《现场处理决定书》3份,责令停止作业采煤工作面5处,立案调查安全生产违规行为6起,罚款14万元。三是严格整改复查,促进隐患整改。在稽查的同时,突出强化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复查,对阳城、鹿洼、唐阳等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45份,形成了安全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四是依程序开展稽查。支队全体同志严格按照省市煤炭安全执法程序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通过以上工作促进了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了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2.突出稽查工作的实效性。注重稽查前的分析研究、稽查中的现场检查、稽查后的问题整改和复查验收,确保稽查效果。一是强化稽查前的分析。每次稽查前,都对所稽查煤矿一个时期以来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A、B级隐患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到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检查,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盲目性。二是强化稽查的突击性。安全稽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特别是加大中、夜间突击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和重要场所、重点岗位值班情况,始终保持安全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的落实。三是强化稽查工作的全覆盖。每次稽查,都对煤矿的每一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内业资料进行审查,全面查找在生产现场和技术资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四是强化稽查问题的整改。建立了稽查问题呈报制,每次稽查工作结束后,支队将稽查的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分析,建档立卷,明确督导责任人,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呈报局相关业务科室、局领导以及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处理。同时建立稽查通报制,每次稽查工作结束后,支队将稽查的问题向煤矿所属集团公司进行通报,要求集团抓好督导整改。五是强化整改问题的复查。支队对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在煤矿整改、集团公司复查的基础上,再组织人员对煤矿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保了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整改落实。
3.突出稽查工作的服务性。将安全稽查和业务技术服务相结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一是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支队成立了专业技术小组,定期分析研究执法工作面临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法律法规问题。二是发挥专家的优势。支队建立了86人的煤炭安全稽查专家库,均由各煤矿年富力强、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每次稽查时,支队结合所稽查煤矿的实际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稽查,以帮助煤矿解决生产技术中的困难和问题。今年,共聘请专家86人次,帮助煤矿解决技术性问题70余项,即促进了煤矿提高安全技术业务水平,也促进了矿际间的业务交流和学习。
二、强化大局观念,增强协作意识,圆满完成市局交办的重点任务
支队强化全局观念,本着服从服务于市局重点工作的原则,全力配合做好市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1.配合做好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性工作,促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一是配合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24号)、《济宁市2016年清洁煤推广利用财政资金奖补办法》(济政办字〔2016〕159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68号)、《济宁市农村散煤治理方案》(济煤字〔2016〕48号)等相关文件,促进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政策的健全和完善;二是协助筹备并召开了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煤炭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调度会等会议,促进了散煤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三是协助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宣传,与济宁日报社、济宁电视台等协调,通过在济宁日报开辟了散煤清洁化治理宣传,在济宁新闻联播中插播清洁煤公益宣传片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了清洁煤推广利用的舆论氛围。四是配合进行联合执法,严查销售高硫、高灰分煤等劣质煤炭和假冒清洁煤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20多人次,取缔散煤销售点138家,有效打击了销售和燃用劣质散煤行为。五是配合对县(市、区)清洁煤推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促进了清洁煤顺利推广,截至11月15日,全市各县(市、区)共完成清洁煤认购20.89万吨,占计划的104%,购进清洁煤21万吨,配送入户20.8万吨,占认购数量的100%,各县(市、区)已全面完成清洁煤的配送任务。
2.配合做好储煤场地扬尘治理工作,有效改善了矿区及周边环境。一是配合起草《煤场、矸石堆场扬尘治理工作导则》,严格落实煤场、矸石堆场的建设标准和扬尘防治措施。二是配合对煤矿储煤场进行达标治理。目前,全市49家生产矿井的煤矿储煤场及222家经营性储煤场,均在采取安设防风抑尘网,硬化场坪及外运道路,安设喷淋装置、洗车装置等措施,有效防治了煤炭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三是配合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清理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小煤场。今年以来共关停取缔经营性储煤场699家,全市煤场数量由年初的921家,减少至目前的222家。
此外,发挥支队煤炭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优势,配合市局进行“大快严”百日集中整治行动、隐患排查治理“AB”级隐患调度、违规生产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事项,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组织人员配合做好局办公室、人事、驻村帮扶等工作,均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机关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创建文明机关
支队大力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努力打造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团结向上、敢于担当的执法队伍,在2015年支队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基础上,2016年顺利通过了市级文明单位的复核工作。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支队专业技术结构,目前,支队15人的编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14人,其中具有煤炭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的5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5人,律师1人,为稽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管理制度。支队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支队稽查工作制度、出差审批制度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支队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职责,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坚持每周一例会制度和周五学习交流制度,组织支队开展“人人讲一课”、煤炭技术专题讨论、“一周一矿”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文件规定,加强煤炭专业业务知识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学习研究,增强了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四是认真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通过开展瞻仰革命先烈、“慈心一日捐”、“文明出行我先行”、驻村帮扶等一系列的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支队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优良的工作作风
支队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形成了廉洁自律、务实高效、团结向上的良好风气。
一是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干部警示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引导支队党员干部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二是以创建高绩效支队为目标,大力加强支队作风建设。积极开展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工作人员十个不准,市煤炭局安全督导检查七不准规定、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二十个不准规定,形成了高境界、敢负责、快节奏、实作风、勤勉干事的良好风气。三是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决策、执行、监督程序规则,减少了稽查工作随意性,避免了权力滥用,促进了支队健康、有序、高效的运转。严格执行支队长办公会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全部提交支队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局党委决定,今年先后召开队长办公会议4次、队务会议7次,促进了支队重要工作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2016年,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认真开展煤炭安全稽查工作,促进了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支队仍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一是煤炭安全稽查支队稽查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人员队伍安全执法经验不足,煤炭安全专业技术能力有待提升;二是我市矿井安全生产基础还不牢固,安全生产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威胁越来越严重,热害、冲击地压的威胁逐渐增加,安全生产的压力逐年增大。三是煤炭安全稽查支队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等方面与局党委的要求还存在差距。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为促进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业务职能履行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无擅自加挂牌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四、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煤炭安全稽查支队
内设机构: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
实有编制数:15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
张卫东、王彦军、赵阳、段伟、胡英俊、孙亮、陈广媛、周佳玉、解品洲、张振国、宋金玲、田甜、赵吉旭、曹文峰、曲兆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