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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8-07 15:43 信息来源: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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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办法》

(来源: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网站)

    一、 制定的背景

近几年来,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变化,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多项修改内容涉及安全培训。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推进简政放权。2015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年7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权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对煤矿安全资格证核发政策进行了调整,停止核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以上这些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特别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取消,对我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要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方式必须实现从事前审批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就是加强煤矿安全培训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

二、制定的必要性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其安全复杂性、管理特殊性和技术规范性都特别强。要实现煤炭工业的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必须依靠多年来所形成的丰厚的人才、科技、管理和文化积淀,努力达到人、机、物、环、法的和谐统一。可以说,确保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靠人的因素。在当前煤炭行业经济形势困难,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抓好安全培训工作,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是最具潜力、最可依靠、最有效益的安全投入,是减少事故的源头性、根本性对策。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人员,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提升他们的安全管理素质能力,是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三、制定的可行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省煤炭局既是全省煤炭企业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又是全省煤矿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负责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四、起草过程

《山东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的制定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从2015年7月份开始形成初稿,经过多次酝酿修改,数易其稿。这期间,通过实地调研、个别交流、组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炭企业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6年1月份,专门组织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研讨会,组织全省重点产煤市、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同志,集中利用两天的时间,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集中研讨和修改。之后,在汇总分析研讨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通过几次研究修订,才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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