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4年6月14日,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经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所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5427359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135号
本单位的宗旨是:做好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服务保障工作,促进全市能源行业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控;(二)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能源安全情况监测工作;(三)承担煤炭等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支撑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四)完成济宁市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
经费来源:全额财政预算拨款
开办资金:257.7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能源局
事业单位章程:
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135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257.7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能源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
第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做好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服务保障工作,促进全市能源行业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控;
(二)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能源安全情况监测工作;
(三)承担煤炭等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支撑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四)完成济宁市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党总支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
(五)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修改章程建议;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人员按照人事权限进行。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组织制定预算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设立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的通知》(济编〔2024〕14号)规定,中心核定事业编制8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十七条 根据《中共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有关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办〔2024〕51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煤矿安全监控一部、煤矿安全监控二部、煤矿安全监控三部、煤矿安全监控四部、煤矿技术服务部、电力安全监测部、新能源安全监测部、石油天然气管道服务部、节能监控部、安全应急部等11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煤矿安全监控一至四部。承担相关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工作;承担所联系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煤矿技术服务部。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推广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电力安全监测部。承担电力行业安全情况监测工作;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支撑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五)新能源安全监测部。承担新能源和储能等企业安全情况监测工作;承担新能源和储能等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支撑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部。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七)节能监控部。承担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煤矿、电力等能源行业和非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煤耗动态监测监控和数据分析工作。
(八)安全应急部。承担煤矿等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调度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3日济宁市能源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能源局。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