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输电线路保护区内隐患治理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告如下: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六)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七)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八)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九)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以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飘浮的物体;(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邻近区域使用和运输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反光膜、防尘(晒)网等轻质材料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电力运行安全。
四、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济能字〔2023〕17号)要求办理。
六、在电力线路设施附近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七、目前还有部分危及电网运行的安全隐患未得到彻底治理。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联系电话:0537-8395598
济宁市能源局
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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